- 增值税链条完整性角度
- 用于个人消费:餐饮服务大多是用于个人消费,如员工个人就餐、招待客户吃饭等,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无法准确划分进项:企业经营中,很难准确划分用于生产经营的餐饮服务和用于个人消费的餐饮服务,如果允许开具专用发票,可能会出现企业将个人消费的餐饮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破坏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 税务管理与征管效率角度
- 征管难度大:餐饮服务的消费场景复杂多样,税务机关难以对每一笔餐饮消费的用途和真实性进行有效监管和核实。
- 政策执行一致性:规定餐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在政策执行上更加统一和规范,减少了税务争议和管理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
虽然餐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购进餐饮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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